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98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素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淳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素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肆仟元,及各
自如附表編號001 至005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葉素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捌仟元,及各自
如附表編號006 至007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
│附表: 97年度促字第9891號│
├──┬─────────┬──────┤
│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 │
├──┼─────────┼──────┤
│001 │220,000元 │96年12月10日│
├──┼─────────┼──────┤
│002 │388,000元 │96年12月21日│
├──┼─────────┼──────┤
│003 │220,000元 │96年12月24日│
├──┼─────────┼──────┤
│004 │388,000元 │96年12月31日│
├──┼─────────┼──────┤
│005 │388,000元 │97年1月31日 │
├──┼─────────┼──────┤
│006 │288,000元 │96年12月14日│
├──┼─────────┼──────┤
│007 │220,000元 │96年12月17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