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9891號
TPDV,97,促,9891,2008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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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98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素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淳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素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肆仟元,及各
  自如附表編號001 至005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葉素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捌仟元,及各自
  如附表編號006 至007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
│附表:       97年度促字第9891號│
├──┬─────────┬──────┤
│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 │
├──┼─────────┼──────┤
│001 │220,000元     │96年12月10日│
├──┼─────────┼──────┤
│002 │388,000元     │96年12月21日│
├──┼─────────┼──────┤
│003 │220,000元     │96年12月24日│
├──┼─────────┼──────┤
│004 │388,000元     │96年12月31日│
├──┼─────────┼──────┤
│005 │388,000元     │97年1月31日 │
├──┼─────────┼──────┤
│006 │288,000元     │96年12月14日│
├──┼─────────┼──────┤
│007 │220,000元     │96年12月17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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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淳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