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9606號
TPDV,97,促,9606,2008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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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96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白登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來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蓉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柒仟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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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來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