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95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元奈米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昭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激光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昭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捌萬壹仟貳佰貳
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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