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9504號
TPDV,97,促,9504,2008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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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95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元奈米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昭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激光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昭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捌萬壹仟貳佰貳
  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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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激光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元奈米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