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06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賓大地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金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旭日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 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陸佰陸拾陸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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