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7年度,637號
FSEV,107,鳳補,637,201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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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637號
原   告 黃文賢 
訴訟代理人 謝建智律師
被   告 宗名耀 
      宗荷  
      呂效尼 
      黃呂敏華
      黃建龍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前因聲請調解(107 年
度雄司調字第2016號)雖據以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上開調解因不成立已進入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第2 項之規定,前揭聲請費用得扣抵裁判費。而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03,250 元(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
00巷00號房屋課稅現值206,500 元×權利範圍2 分之1 =103,25
0 元),應徵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已繳付之1,000 元,尚欠
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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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