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7年度,1838號
KSEV,107,雄補,1838,2018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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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838號
原   告 蕭琮翰 


被   告 林園先進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公怡 
被   告 國際中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公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
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
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勞工或工會提起確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
之二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10、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及給付薪資、勞工退休準備金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
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
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本件原告先位聲明第1 項為確
認原告與被告林園先進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僱傭關係存在;
第2 項為被告應自民國107 年10月1 日起至原告復職日之前一日
為止,按月於每月三十日前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000元,
及自應給付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第3 項為被告應自107 年10月1 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
月提繳2,178 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
人專戶。上述三項聲明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亦即以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之價額定之。而原告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屬因定
期給付或定期收益而涉訟,其法律利益應以原告繼續任職於被告
所能獲得利益為準,亦即計算至其任職於被告至強制退休之日為
止。查原告為67年7 月3 日生,則原告自其所稱遭被告解僱之日
起亦即107 年9 月30日起至其強制退休65歲為止,已超過十年,
依前揭規定,原告因本件訴訟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以最
長期間10年之薪資收入總數計算。茲以原告起訴狀主張每月基本
薪資36,000元,故本項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432 萬元【計算式
:36,000元/ 月×12月×10年=4,320,000 元】。而原告先備位
聲明主要是被告不同,訴訟標的價額並無不同,故本件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43,768元,惟依上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1/ 2
,故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1,884元(計算式:43,768元×1/ 2=
21,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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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林園先進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中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