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7年度,1766號
KSEV,107,雄補,1766,201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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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76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3,5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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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