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76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3,5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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