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677號
原 告 廣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坤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靖尹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對於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
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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