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7年度,1650號
KSEV,107,雄補,1650,201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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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650號
原   告 楊純全 
被   告 蘋果綜合人力派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濮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
之二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2 項請求被告給付工
資新臺幣(下同)3 萬5000元,及被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2 萬50
0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帳戶,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後為6 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其中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給付工
資3 萬500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500 元。是本件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1000-500 =500 )。茲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琁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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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蘋果綜合人力派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