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房屋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7年度,968號
KSEV,107,雄簡,968,2018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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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9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孫春月
      王富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逸民、王逸生王逸群王麗玟、王麗
君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9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7 年12月18日民事
聲明上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7,400元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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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