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7年度,1602號
KSEV,107,雄簡,1602,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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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簡字第1602號
原   告 蔡桐嘉 
被   告 孫昭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6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發票人為同昇國際有限公司、發票日為民 國106 年1 月10日、票據號碼為CF0000000 號、票面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5萬元,付款人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高雄國 際機場分行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上背書,原告持系爭支 票為付款提示時,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被告應給付原告15 萬元及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二、被告則以:伊同意給付原告請求之15萬元及利息,同意為認 諾判決。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 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又 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 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 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可資 參照。經查,被告於本院107 年12月6 日言詞辯論時表示同 意原告主張之訴之聲明及法律關係,業已認諾在案,揆諸前 揭說明,本院自應本於被告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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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