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196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蔡孟如
林奇儒
被 告 尚陞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葉竑陞
被 告 彭璿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7 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柒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就其主張被告尚陞事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5 年6 月6 日向其借款新台幣10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5 年6 月8 日至106 年12月8 日,利息以週年利率5.5%固定計算,逾期未償還時,除按原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原利率20%加計違約金,被告葉竑陞、彭璿珍擔任連帶保證人,尚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之事實,已提出動用申請書、授信核定通知書暨確認書、授權轉帳委託匯款約定書、放款帳卡明細表為證,經核大致相符,且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實。則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償還,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20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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