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救字,107年度,6號
MKEV,107,馬救,6,201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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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馬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興能 
代 理 人 魯惠良律師
相 對 人 鍾宇政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鍾承祐 
      陳孟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 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業經向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申請核准扶助在案,此有 聲請人所提出之該會專用委任狀、澎湖縣馬公巿低收入戶證 明書為證,本院認聲請人所釋明其無資力乙節,應可認定。 又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為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非 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民事 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故應予准 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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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