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馬司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文孝
相 對 人 劉會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受讓債權,對相對人所發如附 件所示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住居所遷移不明,以致郵務機 構無法送達,而將信件退回聲請人,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公示 送達等語,並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00年度執字第00000 號 執行案件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七件、債權讓與通知書 、退件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核其聲請事項 ,與上述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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