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馬司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陳自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前積欠原債權人○○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經原債權人○○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為通知相對 人讓與事宜,以掛號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惟 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 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其提出本院000 年度司執字第 0000號執行事件債權憑證及繼續執行紀錄表影本、債權讓與 證明書影本、相對人戶籍謄本影本、債權移轉通知函影本、 郵局退件信封等件為證,查相對人設籍於澎湖縣○○鄉○○ 村0 鄰○○○000 號,經郵務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將信 件退回。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 公示送達聲請,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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