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714號
原 告 新泰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成泰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際亮點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994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
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43,1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8,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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