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勞保補償金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7年度,704號
FYEV,107,豐補,704,201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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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704號
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容輝 
訴訟代理人 劉文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宗宇間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95,450
元,應徵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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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