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7年度,718號
FYEV,107,豐簡,718,2018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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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718號
原   告 余武益 


被   告 謝蕭樣(即謝祥之繼承人)

被   告 謝春金(即謝祥之繼承人)

被   告 謝友朋(即謝祥之繼承人)

被   告 謝春益(即謝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原告對被告提出本件訴訟,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2日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2,700 元,該裁定已於107 年1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 。但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稽,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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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