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仁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11月29日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54,6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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