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07年度,773號
FYEV,107,豐小,773,201812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豐小字第773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被   告 吳富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 107年12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1/1頁


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