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字,107年度,648號
FYEM,107,豐簡,648,2018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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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豐簡字第6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進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7年度偵字第218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進和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2款之違反保 護令罪。又被告明知本院已核發107年度司暫家護字第616號 民事暫時保護令,竟仍對告訴人蔡淑玲實施家庭暴力、騷擾 等違反保護令之行為,顯然漠視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範;爰 參酌被告係以在蔡淑玲工作場門口質問接送者方式騷擾,復 住處拿取菜刀方式對蔡淑玲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等所生損害, 暨其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 況,及其於犯罪後坦承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 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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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