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小調字,107年度,191號
HUEV,107,虎小調,191,20181203,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虎小調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鍾振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進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提解到庭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肆元。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 人,經法院命其於期日到場或依當事人訊問程序陳述者,其 到場之費用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 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 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 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 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 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4第1 項、第94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又 該條第1 項但書規定之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者,如分 割共有物之測量費、鑑定費,或當事人在監之提解費等,當 事人不繳納,致訴訟無從進行者是,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 注意事項第29條第4 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劉進仕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 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相對人 非經提解到庭,本院無從進行審理,而聲請人前經本院通知 命其預納派警提解相對人之借提費新臺幣(下同)1,444 元 ,惟迄今逾期仍未預納,致訴訟無從進行,亦有本院民國10 7 年10月31日雲院忠民虎甲107 虎小調字第191 號函及送達 證書在卷可按。為利本件訴訟之進行,聲請人自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預納,以提解相對人出庭。三、又聲請人如未依本院命令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 通知相對人墊支亦不為墊支時,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規 定,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此種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 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 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