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376號
原 告 張晋杰即上大輪車業行
訴訟代理人 胡定燊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立泰間請求返還機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陸
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