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機車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07年度,376號
HLEV,107,花補,376,2018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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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376號
原   告 張晋杰即上大輪車業行


訴訟代理人 胡定燊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立泰間請求返還機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陸
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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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