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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07年度,406號
HLEV,107,花簡,406,201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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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簡字第406號
原   告 劉李枝葉
訴訟代理人 林德盛律師
      劉進發 
被   告 彭正中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泰焜  住花蓮縣○○市○○路000號
複 代理 人 王國樑  住同上
      曹明元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必要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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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