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簡字第406號
原 告 劉李枝葉
訴訟代理人 林德盛律師
劉進發
被 告 彭正中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泰焜 住花蓮縣○○市○○路000號
複 代理 人 王國樑 住同上
曹明元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必要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