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837號
聲 請 人 陳智煌
上列請人聲請對陳春長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陳報可鑑定陳春長精神或心智狀況之鑑定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 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監護之宣告,非就應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 ,家事事件法第16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陳春長為監護宣告,惟就由何 鑑定機關鑑定陳春長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表示再為陳報,然 聲請人迄今尚未陳報得鑑定陳春長精神或心智狀況之鑑定人 ,故依上開規定,本院即難進行本件監護宣告之程序,爰命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速向本院陳報可鑑 定陳春長精神或心智狀況之鑑定人,以利後續程序之進行,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