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訴字,107年度,16號
KSYV,107,家訴,16,2018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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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訴字第16號
原   告 呂朝陽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
被   告 林寶珠 



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法官李怡靜為受命法官,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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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