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190號
抗 告 人 于智堅
上列當事人請求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 )1,000 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 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此等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 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於本院107 年度家聲字第190 號民事裁定送達後 ,對該裁定提起抗告;然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用1,000 元, 於法自有未合,應限期命其補繳。茲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抗告費用1,000 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佩蓉
法 官 林麗芬
法 官 林 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