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7年度,59號
KSYV,107,家繼訴,59,2018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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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律師
被   告 乙○○ 


      丙○○ 


      丁○○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己○○ 

上三名被告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庚○○○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56 條定有明文。原告於起訴時聲明請求分割遺產方法, 如其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見本院卷第7頁)。嗣就請求 分割遺產方法變更為如本院民國107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程 序中當庭所示(見本院卷第32頁)。因本件原告丁○○請 求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形成訴權,且係以 整個遺產為一體而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



象,是原告所為上述之變更,僅係就遺產之分割方式所為之 陳述不同,其訴訟標的仍屬相同,亦即請求就被繼承人所遺 之遺產為分割,故其所為核係補充或更正其事實及法律上之 陳述,並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丁○○起訴主張略以:訴外人即本件庚○○○於 106年6月25日死亡,其配偶即被告己○○、子女即被告甲○ ○、丙○○乙○○、原告丁○○、被告戊○○等人,均為 其法定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起訴狀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 彭武明遺有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財產,而被告己○○經辦 庚○○○之後事,其與被告甲○○所支出被繼承人之 喪葬費共計新臺幣(下同)449,000元,此部分代墊喪葬費 用不予爭執。綜上,庚○○○遺有如起訴狀附表一所 示之財產,而兩造無法協議分割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事由。 為此,爰依民法第1164條等規定訴請分割遺產,並聲明:兩 造就庚○○○所遺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附 表二應繼分比例,以附表三方式分割。起訴狀附表三關於遺 產不動產部分之分割方法應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登記為分別共 有。訴訟費用由被告等人負擔。
二、被告等人答辯略以:
(一)被告己○○陳稱以:對庚○○○之遺產同起訴狀附表 一後所附遺產稅免稅証明書所載無意見;同意本件被繼承人 遺產以應繼分比例分配。主張所支出喪葬費用共為449,890 元,其中250,000元為甲○○所支出。
(二)被告甲○○以:對庚○○○之遺產同起訴狀附表一後 所附遺產稅免稅証明書所載無意見;反對本件被繼承人遺產 以應繼分分配,因為按照彭家傳統不應如此,但願遵法律規 定。與被告己○○一同支出之喪葬費用為449,890元,其中 250,000元為伊所支出。其生母即被告己○○與被繼承人感 情不睦,彼此有婚外情問題,被告己○○長期污衊被繼承人 之名譽。
(三)被告丙○○以:對庚○○○之遺產同起訴狀附表一後 所附遺產稅免稅証明書所載無意見,遺產稅金額核定為0元 ;本件遺產以應繼分分配不合理,但願遵法律規定。至被告 戊○○對被繼承人未盡孝道、態度冷漠,是否夠格分配遺產 存有疑問。
(四)被告乙○○以:同意原告丁○○之主張。 (五)被告戊○○以:對庚○○○之遺產同起訴狀附表一後 所附遺產稅免稅証明書所載無意見;意同意依法律規定之應 繼分分配遺產,但希望不動產部分不要共有,以避免再分割



及使用上問題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丁○○主張上開各情,有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報表、戶口名簿影本、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建物暨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9頁、第25頁 至第55頁、第89頁至第101頁)等件為證,且為被告等所均 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二)關於本件得自遺產中扣除清償之費用部分: 1.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 ,民法第1150條前段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之「遺產管理之 費用」,乃屬繼承開始之費用,該費用具有共益之性質,不 僅於共同繼承人間有利,對繼承債權人、受遺贈人、遺產酌 給請求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胥蒙其利,當以由遺產負擔為 公平,此乃該條本文之所由設。是以凡為遺產保存上所必要 不可欠缺之一切費用均屬之,諸如事實上之保管費用、繳納 稅捐、罰金罰鍰、訴訟費用、清算費用等是(最高法院99年 度台上字第408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至被繼承人之喪葬 費用,是否為繼承費用,民法雖未規定,然此項費用既為完 畢被繼承人之後事所不可缺,且依我國多數學者見解,認喪 葬費用應解釋為繼承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並參酌遺產及 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亦規定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由 繼承財產扣除乙節,則繼承人支付之喪葬費用應得自遺產先 行扣除返還代墊。
2.本件被告己○○甲○○二人主張已墊付喪葬費用數額合計 449,890元,其中250,000元係被告甲○○所支出,業據其等 分別提出喪葬費用支出明細表、金融帳戶交易明細影本等件 為證(見本院卷第299頁至第205頁、本院卷第29頁), 並於本件言詞辯論中陳述明確。而原告及其餘被告等人就此 亦均無爭執(見本院卷第34頁至第36頁)。故被告己○○甲○○二人前揭主張應自遺產中分別扣除199,890元(計 算式:000000-000000=199890)、250,000元部分應有理由 。是本件庚○○○所遺如附表一之財產,先扣除上述 喪葬費用199,890元、250,000元分別由被告己○○甲○○ 取得後,始為其遺產範圍。
(三)按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繼承人有 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41條前段、第1151 條及第11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 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的存在,



本件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並主 張兩造對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約定不為分割,且依物之使 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此亦為被告等人所不爭執。是 原告請求分割遺產,自屬有據。另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 83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法院定共 有物之分割方法,雖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 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然不受當事人聲 明之拘束。本院審酌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之遺產性質為不 動產、存款債權及投資等,復參酌被告己○○甲○○二人 曾代墊支出喪葬費用合計449,890元,應先予扣除已如上述 。則本件被繼承人如附表一之遺產,按應繼分之比例分配方 式分割,自屬遺產分割方法之一種,於法應無不合,且亦甚 為公平,自屬允當,洵為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訴請分割遺產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 ,原告、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 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分割後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 ,較為公允,爰依職權酌定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原告丁○○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家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千晴
附表一:庚○○○之遺產範圍及分割方法:
┌─┬──┬──────────────┬──────────┐
│編│項目│ 遺產內容及數量 │ 分割方法 │
│號│ │ (金額:新臺幣) │ │
├─┼──┼──────────────┼──────────┤
│01│土地│○市○區○段0000-0000地號;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




│ │ │ 面積:4,845.87平方公尺;權│分比例登記為分別共有│
│ │ │ 利範圍:47/10000。 │ │
├─┼──┼──────────────┼──────────┤
│02│土地│○市○區○段○段○-○地號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
│ │ │ ;面積:5平方公尺;權利範 │分比例登記為分別共有│
│ │ │ 圍: │ │
│ │ │全部。 │ │
├─┼──┼──────────────┼──────────┤
│03│土地│○市○區○段○段○-○地號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
│ │ │ ;面積:5平方公尺;權利範 │分比例登記為分別共有│
│ │ │ 圍: │ │
│ │ │全部。 │ │
├─┼──┼──────────────┼──────────┤
│04│土地│○市○區○段○段○地號;面│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
│ │ │ 積:1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分比例登記為分別共有│
│ │ │ :全部。 │ │
├─┼──┼──────────────┼──────────┤
│05│土地│○市○區○段○段○地號;面│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
│ │ │ 積: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分比例登記為分別共有│
│ │ │ 全部。 │ │
├─┼──┼──────────────┼──────────┤
│06│房屋│○市○○區○○○○路000號3樓│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
│ │ │ ;權利範圍全部。 │分比例登記為分別共有│
├─┼──┼──────────────┼──────────┤
│07│存款│高雄瑞豐郵局存款9,114元及孳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
│ │ │息。 │分比例分別取得 │
├─┼──┼──────────────┼──────────┤
│08│存款│聯邦銀行存款1,345元及孳息。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
│ │ │ │分比例分別取得 │
├─┼──┼──────────────┼──────────┤
│09│存款│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
│ │ │款1,400元及孳息。 │分比例分別取得 │
├─┼──┼──────────────┼──────────┤
│10│存款│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
│ │ │款6,310元及孳息。 │分比例分別取得 │
├─┼──┼──────────────┼──────────┤
│11│存款│合作金庫銀行存款3,594元及孳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
│ │ │息。 │分比例分別取得 │
├─┼──┼──────────────┼──────────┤
│12│存款│中國信託銀行存款305元及孳息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




│ │ │。 │分比例分別取得 │
├─┼──┼──────────────┼──────────┤
│13│存款│高市高雄地區農會存款46,757元│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
│ │ │及孳息。 │分比例分別取得 │
├─┼──┼──────────────┼──────────┤
│14│存款│台新銀行定存存款1,000,000元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
│ │ │及孳息。 │分比例分別取得 │
├─┼──┼──────────────┼──────────┤
│15│存款│台新銀行存款67,807元及孳息。│扣除199,890元由被告 │
│ │ │ │己○○取得及扣除250 │
│ │ │ │,000元由被告甲○○取│
│ │ │ │得後,由兩造依附表二│
│ │ │ │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別取│
│ │ │ │得 │
├─┼──┼──────────────┼──────────┤
│16│存款│台新銀行USD0.2存款6元及孳息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
│ │ │。 │分比例分別取得 │
├─┼──┼──────────────┼──────────┤
│17│存款│大眾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
│ │ │款500元及孳息。 │分比例分別取得 │
├─┼──┼──────────────┼──────────┤
│18│存款│大眾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
│ │ │款15,133元及孳息。 │分比例分別取得 │
├─┼──┼──────────────┼──────────┤
│19│存款│大眾銀行USD0.09存款2元及孳息│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
│ │ │。 │分比例分別取得 │
├─┼──┼──────────────┼──────────┤
│20│存款│華南商業銀行存款438,980元及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
│ │ │孳息。 │分比例分別取得 │
├─┼──┼──────────────┼──────────┤
│21│存款│華南商業銀行定存存款800,000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
│ │ │元及孳息。 │分比例分別取得 │
├─┼──┼──────────────┼──────────┤
│22│存款│華南商業銀行定存存款2,800,00│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
│ │ │0元及孳息。 │分比例分別取得 │
├─┼──┼──────────────┼──────────┤
│23│存款│華南商業銀行HKD3.22存款12元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
│ │ │及孳息。 │分比例分別取得 │
├─┼──┼──────────────┼──────────┤
│24│存款│華南商業銀行USD1412.92存款4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




│ │ │2,846元及孳息。 │分比例分別取得 │
├─┼──┼──────────────┼──────────┤
│25│存款│華南商業銀行黃金存摺28G存款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
│ │ │34,076元及孳息。 │分比例分別取得 │
├─┼──┼──────────────┼──────────┤
│26│存款│國泰世華銀行存款7,268,600元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
│ │ │及孳息。 │分比例分別取得 │
├─┼──┼──────────────┼──────────┤
│27│投資│臺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
│ │ │2,000股。 │分比例分別取得 │
├─┼──┼──────────────┼──────────┤
│28│投資│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
│ │ │2,213股。 │分比例分別取得 │
├─┼──┼──────────────┼──────────┤
│29│投資│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
│ │ │3,120股。 │分比例分別取得 │
├─┼──┼──────────────┼──────────┤
│30│投資│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
│ │ │2,497股。 │分比例分別取得 │
├─┼──┼──────────────┼──────────┤
│31│投資│美雅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
│ │ │7,128股。 │分比例分別取得 │
├─┼──┼──────────────┼──────────┤
│32│投資│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
│ │ │5,050股。 │分比例分別取得 │
├─┼──┼──────────────┼──────────┤
│33│投資│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
│ │ │4,000股。 │分比例分別取得 │
├─┼──┼──────────────┼──────────┤
│34│投資│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
│ │ │42股。 │分比例分別取得 │
├─┼──┼──────────────┼──────────┤
│35│投資│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
│ │ │19,142股。 │分比例分別取得 │
├─┼──┼──────────────┼──────────┤
│36│投資│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
│ │ │6,844股。 │分比例分別取得 │
├─┼──┼──────────────┼──────────┤
│37│投資│貝萊德美元高收益債券基金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
│ │ │單位數:1764.27。 │分比例分別取得 │




├─┼──┼──────────────┼──────────┤
│38│投資│安聯收益成長基金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
│ │ │單位數:661.364。 │分比例分別取得 │
├─┼──┼──────────────┼──────────┤
│39│動產│自小客車車號0000-00號。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
│ │ │ │分比例分別取得 │
└─┴──┴──────────────┴──────────┘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
│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
│  │丁○○│1/6 │
├──┼───┼─────┤
│  │己○○│1/6 │
├──┼───┼─────┤
│  │甲○○│1/6 │
├──┼───┼─────┤
│  │丙○○│1/6 │
├──┼───┼─────┤
│  │乙○○│1/6 │
├──┼───┼─────┤
│  │戊○○│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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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