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
原 告 葉勇成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被 告 葉淑芬
訴訟代理人 洪貴叁律師
洪偉勝律師
李燕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21日
下午4時10分在本院家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育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