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6年度,4號
PCDV,106,重家訴,4,2017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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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
原   告 葉勇成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被   告 葉淑芬
訴訟代理人 洪貴叁律師
      洪偉勝律師
      李燕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21日
下午4時10分在本院家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育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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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