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拍字第2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黃昆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甲○○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變賣。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及為清償債權或交付 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 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 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2 款、 第4 款、第2 項後段及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遺產管理人對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應詳予清查並妥慎 處理。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 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 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5 條、第8 條 之1 第1 項復已揭示。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1年4 月16日死亡, 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街000號7樓之19)在臺遺 有遺產,而其在臺無繼承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8條規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 ,前經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家催字第192 號民事裁定 准予為公示催告,並於92年7 月10日刊登於青年日報。茲該 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因被繼承人甲○○大陸地區之繼承人 趙彩霞聲明繼承被繼承人在臺遺產,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以93年度聲繼字第71號准予備查在案,遺產管理人自有責任 依法變賣被繼承人遺留不動產,折為價金納入遺款管理,以 利大陸合法繼承人依法辦理繼承,爰依法聲請變賣被繼承人 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之主張,據其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 度家催字第192 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登報影本、財政部高 雄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證明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3年7 月23日93年度聲繼71號通知、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 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 度家催字第192 號卷、93年度聲繼字第71號卷宗核閱無誤, 堪信為真實。又依民法第1179條第2 項規定可知變賣遺產為
親屬會議應處理之事項,而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並無親屬, 無法經親屬會議程序同意變賣遺產,故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 之法定遺產管理人,有為處理遺贈物之交付、遺產之移交及 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等職務,自有拍賣 如附表所示遺產之必要,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有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7 條第4 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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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財產種類│地號/建號 │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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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000分之1 │
│ │ │面積:2,480.23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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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物 │高雄市○○區○○段000○號建物( │4分之1 │
│ │ │門牌號碼:高雄市三民區順昌街100 │ │
│ │ │號7樓之19,面積:35.76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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