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282號
KSDV,107,除,282,201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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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許楊金蓮
訴訟代理人 許允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4 張,因不慎 遺失,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7年5月15日之太平洋日報。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 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 表所示股票4張經本院於107年5月9日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 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 聲請人則於107年5月15日將之刊登於太平洋日報,自公告迄 今無人提出該股票或申報權利,有上開新聞紙1 份在卷足憑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是以本件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0月1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 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施盈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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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1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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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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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9509-2 │股票 │1 │420 │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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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13682-1 │股票 │1 │152 │ │
│02│ │ │ │ │ │ │
├─┼───────────────┼──────────────┼────┼───┼────┼───┤
│00│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16389-3 │股票 │1 │41 │ │
│03│ │ │ │ │ │ │
├─┼───────────────┼──────────────┼────┼───┼────┼───┤
│00│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18775-6 │股票 │1 │85 │ │
│0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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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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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