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281號
KSDV,107,除,281,2018121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典合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世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 7年6月22日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7年 6月27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於同月29日將之刊登於新聞 紙,於107年10月30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 支票,亦無人提出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 卷,並提出報紙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7年度司催字 第188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
│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188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台灣福興工業│典合精密有│兆豐國際商│04527005800 │3,781,010元 │107年5月28日 │FC0677528 │ │
│ │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業銀行鳳山│ │ │ │ │ │
│ │林瑞章 │ │分行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典合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