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220號
KSDV,107,除,220,2018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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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陳淑靜即戴裕人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壹紙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 紙,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 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3月16日刊登該裁定於民 時新聞報,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 據聲請人陳述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 第28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07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 ,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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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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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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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 │股票 │1 │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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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