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88號
KSDV,107,重訴,188,20181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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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原   告 梁倚逢 
上訴人與梁清雄梁桂銘梁靖瀅等三人間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
188 號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711,9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212,20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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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