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原 告 梁倚逢
上訴人與梁清雄、梁桂銘、梁靖瀅等三人間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
188 號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711,9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212,20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