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醫字第6號
上 訴 人 黃陳瑞蘭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立聯合醫院、林富成、愛派司生技股份
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7 年11月14日107 年
度醫字第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3,070,3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7,238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醫事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