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7年度,6號
KSDV,107,醫,6,2018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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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醫字第6號
上 訴 人 黃陳瑞蘭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立聯合醫院、林富成、愛派司生技股份
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7 年11月14日107 年
度醫字第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3,070,3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7,238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醫事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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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