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088號
KSDV,107,訴,1088,2018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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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88號
上訴人即  施佩杉 
被  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1,206元,應繳裁判費7,2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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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