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88號
上訴人即 施佩杉
被 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1,206元,應繳裁判費7,2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