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719號
KSDV,107,補,1719,2018122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19號
原   告 郭貴玉 


原告與被告康洛湖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3,05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4,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