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715號
KSDV,107,補,1715,201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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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15號
原   告 彭雯娥 
被   告 閩興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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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