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713號
KSDV,107,補,1713,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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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1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詹佩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承靜數位有限公司
  、劉明軒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23201 號)
  ,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3,757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9,2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8,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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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靜數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