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711號
KSDV,107,補,1711,201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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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1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翁慧芳翁國鐘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24815 號),而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3,447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9,3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8,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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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