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671號
KSDV,107,補,1671,2018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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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71號
原   告 黃淑娟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穩而固有限公司
  楊武峰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19909 號),
  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9,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9,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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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穩而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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