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71號
原 告 黃淑娟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穩而固有限公司、
楊武峰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19909 號),
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9,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9,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