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666號
KSDV,107,補,1666,2018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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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66號
原   告 易全影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解務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匯盈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21528 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2,992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7,3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
  ,尚應補繳6,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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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全影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