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付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646號
KSDV,107,補,1646,201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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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46號
原   告 誠興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力誠 
原告與被告華昭國際有限公司間返還溢付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77,9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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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興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昭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