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46號
原 告 誠興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力誠
原告與被告華昭國際有限公司間返還溢付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77,9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