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643號
KSDV,107,補,1643,2018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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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43號
聲 請 人 東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東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商務仲裁執
行裁定事件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民國107 年9 月11日106 年度工仲協字第05
2 號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依上開仲裁判斷書主文第一項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535,111 元。是本件標的金額為4,535,111 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 元。茲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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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