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630號
KSDV,107,補,1630,2018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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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30號
原   告 李有培 

訴訟代理人 蔡駿民律師
(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辛怡慶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176 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
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
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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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