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3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被 告 雲蔡美英
被 告 蔡耀慶
被 告 蔡耀瑩
被 告 蔡玫純
被 告 蔡瓊儀
被 告 俞蔡美玉
被 告 李蔡美惠
被 告 蔡明勇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
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
56號民事裁定為參。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准予代位被告雲蔡美英
,就其與其他被告所共同繼承被繼承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
為遺產分割,以被代位者即被告雲蔡美英之應繼分(為8分之1)
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5,23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附表一:
┌──┬─────────────────┬───┬──────┬──────┬───────┐
│編號│土地 │面 積│ 公告現值 │權利範圍 │ 價 額 │
│ │ │(㎡)│(元/ ㎡ ) │ │(新台幣:元)│
├──┼─────────────────┼───┼──────┼──────┼───────┤
│ 1 │高雄市○○區○○段00地號 │ 35 │21,000 │公同共有1/16│ 45,938 │
├──┼─────────────────┼───┼──────┼──────┼───────┤
│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 408 │35,851 │公同共有1/4 │ 3,656,802 │
├──┼─────────────────┼───┼──────┼──────┼───────┤
│ 3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 260 │9,600 │公同共有1/8 │ 312,000 │
├──┼─────────────────┼───┼──────┼──────┼───────┤
│ 4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 136 │9,600 │公同共有1/8 │ 163,200 │
├──┼─────────────────┼───┼──────┼──────┼───────┤
│ 5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 351 │9,600 │公同共有1/8 │ 421,200 │
├──┴─────────────────┴───┴──────┴──────┴───────┤
│ 備註:價額=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
附表二
┌──┬──────────────┬────────┬─────┬──────────┐
│編號│ 建 物 門 牌 │ 建物課稅現值 │權利範圍 │ 價 額 │
│ │ │ (新台幣:元) │ │ (新台幣: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1 │高雄市○○區○○○路000號 │82,700 │ 全部 │ 82,700 │
│ │ │ │ │ │
│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