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432號
KSDV,107,補,1432,2018121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32號
原   告 許清誥 


被   告 蔡忠建 
      蔡崑山 
      蔡崙山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告 蔡陳玉梅
      蔡忠興 
      蔡忠宏 
      蔡杰修 
      楊耀輝 
      李梓豪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判決分割兩造共有之高
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991 平方公尺、公
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6,420元、原告之權利範圍為
1800分之257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
之客觀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227,805元(計
算式:991 ×86,420×257/1800=12,227,80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9,6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