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297號
KSDV,107,聲,297,201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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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劉貴雲 

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 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 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 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 第5條亦有明定。復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 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甲○○○(生前最後戶籍地位於高 雄市大寮區)已死亡,爰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9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揆 諸前揭規定,應專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 權將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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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