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07年度,137號
KSDV,107,消債職聲免,137,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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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陳皇霖

代 理 人 劉彥伯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蘇志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宗雨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啟鵬  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14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陳映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樾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高雄市○○區○○○路000號301室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皇霖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本條例)第132 條定有明文。而債務人如有本條例第133 條 、第134 條所列各種情形,除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 外,法院即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有第134 條各款事 由,情節輕微,法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 切情狀,認為適當者,得為免責之裁定,本條例第135 條亦 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5年7月22日依本條例聲請更生,復 經本院裁定於106年12月22日開始清算程序,因財產不敷清 償相關債務及費用,本院乃於107年4月30日以106年度司執 消債清字第163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確定,普通債權人未同 意免責等情節,業經本院核閱各該案卷無訛,合先敘明。三、茲綜合普通債權人之具體意見,就聲請人是否符合不免責事 由論述如下:
?怚跼屭珩?133條部分: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 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免責前,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已進行之更生程序,適於清算程序者 ,作為清算程序之一部;其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本條 例第133條、第7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1、關於聲請人於105年7月22日聲請清算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 得及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是否大 於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
(1)聲請人之收入部分:聲請人於本院調查中所陳聲請前二年在 做臨時工,每月平均薪資約12000元。查,聲請人之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於103年至106年度稅後所得分別 為9860元、28800元、0元、168072元,又聲請人自陳目前從



事清運工程臨時工作,據其所提出收入切結書,平均每月收 入11,700元,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 歸屬清單、收入切結書、存摺影本、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證(調卷第14頁至第16頁、本案卷 第56頁、第57頁至第75頁、第108頁至第109頁)。則查無聲 請人有其他收入來源,是聲請人上開所為之主張,尚非不可 採信,聲請人清算前2年之收入為288000元(計算式:12000 ×24=288000)。又聲請人於聲請前二年領有租金補助自10 4年1月至105年7月,每月領有3200元,共領60800元(3200 ×19=60800)。是聲請清算前2年之總收入為348800元(28 8000+60800=348800)。
(2)聲請人之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 、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1年 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60定之,並至少每3年檢討一次, 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社會救助法第4 條第2項規定甚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係以家庭成員消費 支出之平均數為基準,內容包括食品、衣著、房租、水費、 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應能 符合社會上一般人民之生活現況。而依內政部所公布101年 至第106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分別為11,890元、1 1,890元、11,890元、12,485元、12,485元、12941元,聲請 人負擔高額債務需要清理,自應樽節開銷,其每月各人必要 生活支出應以上開最低生活費為準。其聲請前二年所需必要 費用為296665元【(11890×5)+(12485×19=296665) 】。
(3)聲請人之扶養支出部分:
聲請人另陳每月與配偶游○燕分擔子女陳○欽、陳○宸、陳 ○橋、陳○興(分別為92年、94年、95年、96年生,參調卷 第8頁戶籍謄本)之扶養費與教育費,聲請人負擔約5,959元 (本案卷第49頁反面)。本院考量聲請人已負擔高額債務之 際,其應負扶養義務之程度自有別於一般,而不能不顧及目 前經濟能力,審酌10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48 5元,而聲請人之子女,每人均有領取低收入生活扶助2600 元,及高雄家扶中心福助金1,700元(參見存摺影本,本案 卷第57頁至第75頁),則每人生活費用為8185元,上揭費用 再由聲請人與其配偶分擔後,聲請人應負擔之未成年子女每 月之扶養費即應以16370元為度【計算式:(8185×4÷2= 16370),聲請人主張每月負擔子女扶養費為5,959元,尚屬 合理。則聲請人聲請前二年應負擔之扶養費為143016元(59 59×24=143016)。




(4)綜上,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之收入為348800元,扣除個 人必要支出296665元,扶養費必要支出143016元,已無餘額 。
(5)關於普通債權人於執行清算程序中之分配總額為53869元。 (6)準此,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總收入扣除個人 生活及扶養之必要開銷後已無餘額,債權人總分配金額為 53869元,故不符合本條所定不予免責之事由。 2.關於聲請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 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 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是否仍有餘額?
本院於106年12月22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聲請人陳述現做 臨時工,自陳每月收入約20000元,則扣除聲請人個人每月 必要生活支出12941元,及扶養子女之扶養費每月為5959元 ,尚有餘額。
3.綜上,聲請人不符合本條所定不予免責之事由。四、綜上,本件既不足認聲請人有何不應免責之事由,揆諸前開 說明,爰裁定其免責。至於債權人所提其他意見,尚不影響 判斷結果或其意見未臻明確,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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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