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0號
抗 告 人 路國屏
上列抗告人與債權人鄭立鴻等間因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0號
聲請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2月5日裁定提起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美儀